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开滦集团被通报批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信披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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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开滦集团被通报批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信披不及时
2023-12-27 2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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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相关决定指出,开滦股份及开滦集团在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交所对开滦股份,控股股东开滦集团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嘉颖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纪律决定书截图
  相关决定称,根据《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6号)(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2021年及2022年,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占用资金1.9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9日归还完毕。2022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占用资金4.4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30日归还完毕。开滦股份对于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综上,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嘉颖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嘉颖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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