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将重大事件书面告知公司等 宁科生物实控人被宁夏证监局给予警告 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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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将重大事件书面告知公司等 宁科生物实控人被宁夏证监局给予警告 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23-11-28 1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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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科生物11月28日公告,公司实控人虞建明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证监局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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