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减持应规定行政罚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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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减持应规定行政罚款条款
2023-08-10 07:20:00
熊锦秋
  8月4日,深交所对向莉下发《限制交易决定书》,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笔者认为,沪深证交所对违规减持可更多采取限制交易的监管措施。
  经查明,向莉通过司法拍卖从瑞丽湾取得奥维通信4.5%股份,2023年6月7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由此瑞丽湾持股比例从9.00%降至4.50%、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6月9日至7月17日期间,向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奥维通信总股本的3.97%。
  解读深交所《减持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的,比照适用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过户后,过出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过出方、过入方在后续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得超总股本1%。且出让方、受让方共用1%减持额度。
  向莉在获得拍卖股份之后两天就开始抛售,没有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交所报告减持计划,且在短短30多个自然日内抛售3.97%股份。深交所决定对向莉名下证券账户采取为期六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期间卖出奥维通信股份。
  假若本案减持方式行得通,那大股东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将股份转移到马甲账户,再在市场实现快速减持,将形成减持捷径,但显然这个捷径是不存在的,如此做法明显违反前述规定。
  按规定,违规减持情节严重的,证交所应通过限制交易禁止相关证券账户一定时期内减持股份。限制交易作为证交所的一种自律监管措施,包括盘中暂停当日交易和盘后限制交易,其中又包括多种类型,比如“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禁止买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禁止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等。一般限制交易持续时间不超六个月。
  限制交易,可让投资者直接被动遵守法律规则,比如本案当事人未来六个月即便想卖出也不行,这个监管措施可更广使用。当然,本案当事人违规减持比例较大、所剩持股比例较小,如果能更早发现,或可避免大量违规减持。
  笔者有个设想,对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其协议转让等接盘对象,中证登与证交所合作,设计一种违规减持监控系统,一旦触碰违规减持红线,即报警提示,然后由证交所人员核查,若认为属于违规,可实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监管措施,盘后再次确认违规后,可正式实施限制交易监管措施(主要是禁止卖出),防止出现大比例减持违规。
  当前对违规减持的惩戒力度还不够大,这是违规减持屡禁不止的一个主因。对违规减持的处罚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未履行信披义务,包括未减持预披露或减持达一定比例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197条,罚款上限500万元。该部分处罚威慑力度较小。
  另一部分是针对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按《证券法》第63条,持股5%以上大股东每减少5%需要公告,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买卖;这个不得买卖的时段也属限制转让期,有人单日减持直接越过5%比例,对此可按《证券法》第186条予以行政处罚,包括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这部分的罚款力度可能较大,
  但该部分处罚却并不针对所有违规减持,比如本案违规减持主体并非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也未达5%,或难触及《证券法》第63条所划红线,因此也就可能不涉及第186条的处罚。
  笔者建议完善对违规减持的行政处罚条款。《证券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第二款规定大股东、董监高等转让股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机构等规定,并应遵守证交所业务规则。《证券法》第186条的行政罚款规定,理应涵盖违反第36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所有行为,但凡违规减持,就可针对违规减持金额予以一定比例行政罚款。只有严管重罚,才能在市场形成相关主体既不敢也不愿违规减持的局面。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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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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